交通事故受伤后未住院,还能否主张误工费?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23日16时5份,孙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郑州市未来路行驶至航海路向西300米时准备超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及乘车人李某(二人为夫妻关系)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胸部外伤,右侧3、4肋骨骨折,因其配偶王某已经住院治疗,且家中还有老人,考虑到自身受伤情况、经济、生活等因素,李某在家休养,保守治疗,期间复查4次。后李某无法就赔偿费用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未住院,依据其诊疗和复查次数,酌定误工期为5天,经计算为688.4元。李某对该赔偿项目数额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伤情存在两处骨折,显然应给予必要的休息和恢复期,其解释未住院治疗的理由合乎情理,要求误工费的主张应予支持,误工期酌定为90日,误工费为12391.2元。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部分诉请。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受伤后未住院,能否主张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372号文件,误工天数根据病历资料认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7.3胸骨骨折[S22.201]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结合本案李某伤情,未住院并不等于不需要休息,不耽误工作。一审法院仅依据门诊治疗次数认定误工期,实属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