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紧急制动导致乘客受伤,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侵权责任 客运合同 过错责任
案例简介
2015年1月14日,北京的苏某在乘坐地铁时,因列车故障紧急制动,导致苏某摔倒受伤,颅骨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经过与地铁公司协商赔偿未果,苏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多万。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地铁公司承担90%责任,赔偿苏某11万多元,地铁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地铁公司紧急制动,是导致苏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苏某在列车上只顾玩手机,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改判地铁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1、地铁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地铁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苏某买票乘车,实际上是与地铁公司缔结了客运合同,承运人地铁公司有义务将乘客苏某安全运至目的地,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苏某人身伤害,应当对苏某承担赔偿责任。
2、苏某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中,地铁公司提供的录像显示,苏某站立在列车车厢中,低头双手握着手机,既没有扶车厢内的扶手,也没有其他任何倚靠,列车紧急制动时,摔倒在地。在该列车的全部六节车厢的乘客中,除了苏某,还有一位乘客也在玩手机,没有扶扶手,但该乘客依靠在同伴身上。整个列车列车中,只有苏某一人摔倒。
列车高速运行,难免颠簸,存在一定的安全危险,这是常识,车厢内设置有安全设施,也在显著位置贴有安全提示,并经常语音提示乘客抓紧扶手。苏某未尽到自己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应当减轻地铁公司的赔偿责任。
小编提醒
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乘客应当尽到最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否则导致受伤的,乘客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提醒大家,对于不同场所的安全提示,一定要注意遵守,生命是自己的,自己应该更懂得珍惜自己的生命,尽可能避免人身损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