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遇家暴十七载,终于鼓起勇气解脱婚姻枷锁
案情介绍
1999年高先生和王女士相识并自由恋爱,在并未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两人就在2000年登记结婚。然而,就在领取结婚证的当天晚上,男方就开始暴打女方,噩梦从此开始,有时甚至在暴力后强行与女方过夫妻生活。此外,男方经常在外赌博,找小三,到女方工作的地方,甚至在公共场所侮辱女方,女方因家暴导致身体和精神疾病,女方多次报警,电视台也曾调解过,但过后,女方仍会遭到暴打。在熬了17年,儿子长大成人后,女方终于鼓足勇气到法院起诉离婚。
案情分析
一、本来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
原告在被告哄骗下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为建立起深厚感情,被告时常殴打原告,原告身上多处受伤。派出所有原告遭受家暴报警的记录,以及同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原告经常早被告殴打的事实,这些足以说明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二、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到直接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共有财产依法分割,男方应当赔偿女方。
案情结果
王女士在律师的协助下已在调解方面做了充分准备,最后法院调解结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也摆脱了婚姻的枷锁,调解结案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律师提醒
婚姻案件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没有案情破裂的充分证据,如调解不好,法院一般判决不离。律师代理原告,从离婚法定理由的证据入手,争取调解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乙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近,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