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案号 号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1、上诉案件人应详细、如实填写本表,本表所列有关地址、通讯号码、邮政编码将是本案二审环节中法院对当事人通知、传唤、送达(邮寄送达)的依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过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1)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2)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认真阅读本表备注,备注所列内容亦属告知事项。 |
当事人提供的 自己的送达地址
|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 话: 其他联系方式: |
当事人提供的指定代收人的送达地 址
| 指定代收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 话: 其他联系方式: |
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的 确 认 | 我巳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磽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正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备 考 | |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 |
备 注 |
1 、 当事人填写本表前 , 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的告知事项及备注内容。 2、本表中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其代理人填写,当事人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二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当事人及其指定代收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室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5、本表随案移送,入卷备查。 6、电子邮件送达与按本确认地址的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