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共同经营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合理利用各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和管理优势,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商号为: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各合伙人出资份额如下: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合伙协议签订后30日内交齐,由合伙负责人 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清偿债务后如有盈余的,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返还出资。
第六条合伙企业资金管理
合伙资金中 %作为备用金,其余 %作为流动资金供经营使用。
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将其中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从合伙企业连续盈利的第三年开始,设立公益基金,每一年度优先从盈余中提存 %作为公益基金,公益基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优秀员工奖金;
(2)作为因工伤亡员工抚恤金;
(3)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同意,合伙事务执行人须及时通知全体合伙人;
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严重不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合伙事务执行人同意,并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在单笔交易额为 万元内从事以下行为(包括在合伙企业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合伙企业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 清偿合伙债务;
5. 在经营期间,合伙收支款项统一在银行设立的以 账户上流转,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每 (双月或一季度)月底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合伙事务执行人以外的合伙人对上述事务享有异议权。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全体合伙人对以下重大事项拥有表决权:
(1)合伙人股份以对外出质;
(2)更换事务执行人;
(3)对外担保。
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除合伙事务执行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以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二) 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及其他了理费用,合伙所欠社保、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七条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转让其财产份额给除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
(一)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