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离婚)

郑州许鑫律师
2022-09-08
来源:

民事起诉状(离婚)

原告:李丽,女,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心路与长江路锦绣花园1号楼13层1301号,电话:12345678901。

被告:张明,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建设路1号院21号楼14层1401号,电话:10987654321。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婚生子张小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张小明抚养费3000元;

3、原告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心路与长江路锦绣花园1号楼13层130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明(9岁)。

由于原、被告均为二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缔结婚姻不易,本应互相扶持,但随着时间推移,被告渐渐冷落原告,不再关心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与感受,还时常对原告拳打脚踢,导致原、被告自2015年9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为了维护原告和孩子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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